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一部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3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正定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3時43分許,被告人邢雪某某駕駛冀A*****號雪佛蘭小型轎車沿正靈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正定縣三角村村北路段時,與由北向南行駛被害人王某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后失控,又撞到公路邊被害人馮某某的房屋,造成車輛損壞、房屋及物品損壞、王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邢某某棄車逃逸。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此事故中,邢某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甲無責任。經(jīng)鑒定,王某甲的損傷屬重傷二級。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到正定縣公安交警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等;2.證人證言:證人曹某某、王某乙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6.勘驗、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6.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戎振學(xué)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正定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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