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024199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河南省許昌市鄢陵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邢某某飲酒后駕駛“蘇******”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翔安收費站入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2.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歸案后,被告人邢某某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機動車信息查詢、駕駛證、行駛證等書證;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4.公安機關調(diào)取、制作的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等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邢某某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邢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邢某某在拘役一個月十五日至二個月的幅度內(nèi)擇以刑罰,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沙
檢察官助理:吳昌輝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4.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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