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川院一部刑訴〔2020〕Z38號
被告人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6341977********,蒙古族,大專文化,內蒙古**公路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科員,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蘇木**嘎查,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小區(qū)**號**單元**戶,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武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川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時許,被告人那某某乘坐高某某駕駛黑色尼桑圖樂越野車由四子王旗烏蘭花鎮(zhèn)去往呼市駛到武川縣境內時,被告人那某某因瑣事生氣后故意用拳、腳、鐵棍將高某某所有的蒙A*****號尼桑東云圖樂越野車擊打損壞。當晚被告人那某某又串至呼市新城區(qū)興源公寓小區(qū)故意用鐵棍將高某某所有的蒙G*****號大眾牌途觀越野車損壞。
經武川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蒙A*****號尼桑東云圖樂越野車被損壞部件價格為31520元,蒙G*****號大眾牌途觀越野車被損壞部件價格為17740元,被告人那某某對此沒有異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那某某故意損壞高某某所有的汽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曉蒙
檢察官助理:劉利民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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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武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5.《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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