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二部刑訴〔2021〕1號
被告人邱建華,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106196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武昌區(qū)**街**號?,F住址本市洪山區(qū)**棟**單元**室。2018年1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刑罰未執(zhí)行),2008年6月又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與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9年2月23日刑滿釋放。同年6月26日因吸毒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同年7月11日因涉嫌販毒被該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取保候審,2020年7月9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建華涉嫌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邱建華在武漢市武昌區(qū)**路**附近,以人民幣200元賣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給張某某,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同時從被告人邱建華身上查獲麻果二小包、海洛因一小包。經稱重和鑒定,邱建華販賣的海洛因凈重0.36克,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其身上查獲的海洛因凈重1克,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麻果凈重1.88克,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邱建華在本市洪山區(qū)**棟**單元**室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抓獲,從其隨身挎包內查獲麻果凈重4.70克,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凈重7.52克,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抓獲破案經過,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2、證人證言;3、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稱量筆錄,取樣筆錄及照片;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建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建華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現又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后又隨身攜帶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起剛
檢察官助理:陳婷婷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建華現監(jiān)視居住于洪山區(qū)**B區(qū)**棟**單元**室,聯系電話1562344****。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5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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