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香檢一部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421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鎮(zhèn)**村委**組**號。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云******號車載乘魯某某沿國道214線由香格里拉市往麗江方向行駛,20時20分許,當車行至國道214線**米處,該車與同向行駛由被害人格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拖拉機(車內(nèi)裝載大理石石條,貨箱乘坐被害人占某某)左側(cè)相撞,造成拖拉機駕駛?cè)烁衲衬?、乘車人占某某不同程度受?占某某受傷后送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邱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無號牌拖拉機駕駛?cè)烁衲衬吵袚舜问鹿实拇我熑?,無號牌拖拉機乘車人占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格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魯某某、羅某某、七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鑒定文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6.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7.視聽資料: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兩輛車輛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格茸拉姆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谠颇鲜∠愀窭锢?*鎮(zhèn)**村委**組**號家中,聯(lián)系電話:186876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文書卷1冊、證據(jù)卷1冊、散頁11頁)。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有關(guān)涉案款物情況:光盤2張。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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