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0241978********,漢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龍陵縣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鎮(zhèn)**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龍陵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5月9日被龍陵縣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由龍陵縣公安局**派出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值班律師證明的情況下,自愿向本院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邱某某駕駛云******號的小型轎車自龍陵縣**鎮(zhèn)**社區(qū)****方向沿**坡便道駛往****方向,20時25分許,當行駛至**坡**往東20米處,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依法對邱某某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進行檢測,結果顯示211mg/100ml。經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邱某某血樣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76.9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提取、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被電話傳訊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向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曉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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