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一刑訴〔2020〕432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41990********,漢族,本科文化,**銀行泗洪支行信貸員,住泗洪縣**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告人邱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5年3月24日被泗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罰款一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駕駛證記十二分;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邱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駕駛蘇NU****小型轎車沿泗洪縣青陽街道濕地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泗州大街與汴西路交叉路口以南500米處撞到路中間護欄,事故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無人傷。經泗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邱某某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經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的被告人邱某某的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265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被告人邱某某已向泗洪縣市政設施保障中心賠償其撞壞護欄的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經過、調取的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所作的檢驗報告;
5.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
6.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帥
??檢察官助理:湯輝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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