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荔檢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23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在廣州市居無定所,露宿街頭。2016年1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6年9月20日刑滿釋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11日、13日、16日、23日和24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廣州市荔灣區(qū)長壽東路**大橫4、6、8號的**超市,盜走貨架上的北京二窩頭50度白酒共8瓶,經(jīng)鑒定價值為人民幣50元。被告人邱某某已賠償超市人民幣56元。
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第十甫路***號負一層C**檔口,乘無人之機盜走一只科賽牌舊烤箱和一塊廣告燈箱,逃離現(xiàn)場后被群眾抓獲交由民警處理。被盜烤箱當場繳獲,經(jīng)鑒定價值為人民幣406元,而廣告燈箱則未能找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贓物烤箱照片;
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清單、監(jiān)控視頻截圖、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封某某的證言和辨認筆錄;
4.被害人危某、羅某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
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和照片;?
8.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因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行,是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因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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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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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現(xiàn)羈押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9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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