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普通)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膠檢一部刑訴〔2020〕209號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4196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膠州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山東省膠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膠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以來,被告人邱某甲在膠州市**鎮(zhèn)**村該住處,通過架網(wǎng)等方式捕獵野生鳥類,經(jīng)搜查邱某甲的住處,于邱某甲住處發(fā)現(xiàn)鳥類死體多只。經(jīng)鑒定,在被告人邱某甲處扣押的鳥類死體中有鸮形目鴟鸮科縱紋腹小鸮(為國家二級保護物種)一只,雀形目雀科黃喉鹀(屬于“三有”保護動物)一只,雀形目文鳥科麻雀(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十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2.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指認照片;
3.辨認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
4.鑒定意見: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
5.證人證言:證人邱某乙的證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甲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建議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積寶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被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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