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瀏檢公訴刑訴〔2020〕249號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1811991********,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高中文化,務工,住瀏陽市永安鎮(zhèn)**村**組**號。因犯尋釁滋事罪,2012年6月5日、2015年7月29日先后被瀏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2017年1月15日減刑釋放。再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2019年11月12日被瀏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瀏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甲(綽號“**”),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1812000********,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瀏陽市永安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2019年11月12日被瀏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瀏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綽號“**”),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1812001********,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瀏陽市永安鎮(zhèn)**街**組**號。因?qū)め呑淌拢?017年11月13日被瀏陽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系未成年人不執(zhí)行;因犯尋釁滋事罪(未成年人犯罪),******,******刑滿釋放。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2019年11月12日被瀏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瀏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瀏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3月18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瀏陽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4月1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邵某甲的父親邵某乙因承包的魚塘開渠放水一事,與被害人本村村民彭某某發(fā)生糾紛,彭某某揚言要打死邵某乙。邵某乙回家后將此事告訴了被告人邵某甲,被告人邵某甲遂起意找彭某某,意欲“收拾”一下彭某某替父親出氣,并將此意告訴了跟隨自己做事的被告人柳某甲。同年9月7日晚上,**鎮(zhèn)永和村村主任柳某丙組織相關村民到**屋開會協(xié)商農(nóng)田輪流放水事宜,被告人邵某甲和邵某乙及彭某某等人均先后到場參加會議。在開會之前,被告人邵某甲安排正在自家的被告人潘某某、柳某甲先去渠道上幫自家放水,然后再來會場處等待。在開會商議過程中,邵某乙與彭某某因意見不一又起爭執(zhí),并重提之前彭某某揚言要打死自己一事,被告人邵某甲見狀便上前揮拳擊打彭某某,此時已來到鄢家大屋現(xiàn)場的被告人潘某某、柳某甲則趁機沖入會場一起幫助毆打彭某某,將彭某某打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彭某某被打致右側(cè)4-8肋骨骨折屬輕傷二級。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打人的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邵某甲已支付被害人彭某某醫(yī)療費用18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①CT報告單、病歷資料、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報告、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②證人邵某乙、柳某乙、柳某丙、鄢某某證言;③被害人彭某某陳述;④鑒定書;⑤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合伙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實施了毆打行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邵某甲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三被告人系自首,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鑒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內(nèi)處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瀏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良正
2020年4月28日
附:一、被告人邵某甲、柳某甲、潘某某現(xiàn)均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補充材料三份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三份;
三、隨案移送被害人彭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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