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宣州檢刑一刑訴〔2020〕286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501199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住宣城市宣州區(qū)**辦事處**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邵某某駕駛皖******號小型汽車,沿宣城市區(qū)宛溪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宛溪南路九州市場路段,疏于觀察,碰撞自西向東橫過機動車道的行人卜某某,造成卜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卜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卜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頭部、胸部等多發(fā)傷而死亡。
經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認定: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邵某某委托他人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等出具的鑒定意見;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高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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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宣城市宣州區(qū)**辦事處**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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