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潤檢一部刑訴〔2021〕2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111977********,漢族,初中文化,鎮(zhèn)江市**商行**,住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巷**號)。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懸掛“蘇L0****”號牌的二輪車輛,沿鎮(zhèn)江市朱方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朱方路**小區(qū)附近處,被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邵某某駕駛的懸掛“蘇L0A103”號牌的二輪車輛系兩輪普通摩托車,屬于機動車。
到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物證袋、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蔡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宿遷子淵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警務執(zhí)法儀拍攝的現(xiàn)場查獲、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和提取血樣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衛(wèi)賓
檢察官助理:李??俊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方式:159968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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