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01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住昭陽區(qū)**鎮(zhèn)**村**號**號**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9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飲酒后駕駛云******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昭陽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2時30分左右,當車行駛至**與路交叉路口時,與保某某停放在該路口的云******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側油箱位置相撞。依法提取邵某某血樣送云南昭通恒達司法鑒定所鑒定。經(jīng)鑒定:邵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1.6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照片;酒精呼氣檢測單;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德碧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光盤二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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