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0〕Z527號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4199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永嘉縣**街道**小區(qū)**幢**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邵某某在重慶市江北區(qū)九街高屋B座棲巢酒店2801房間內(nèi),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之機,盜竊李某某一部紫色蘋果11型手機。經(jīng)重慶市江北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手機價值5052元。
2020年5月28日19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及朋友將被告人邵某某扭送至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觀音橋派出所,當日邵某某帶民警找回被盜手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被盜手機購買憑證、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證人丁某某的證言;
5.提取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
6.到案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052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可以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建山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谡憬∮兰慰h**街道**小區(qū)**幢**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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