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沙檢刑訴〔2020〕Z597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61992********,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大道**號附**號**,2019年4月25日因販賣毒品罪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9年8月20日刑滿釋放。被告人鄒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抓獲,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鄒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下午,購毒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通過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鄒某某購買4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過支付寶向鄒某某支付毒資400元。同日17時許,鄒某某將用餐巾紙包裹的透明塑料袋包裝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凈重0.70克)存放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城**棟**房門旁的消防箱上,并通過微信告知唐某某毒品存放地點,讓其自取。隨后,唐某某跟隨民警來到毒品存放地。在市民楊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見證下,民警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城**棟**房門旁的消防箱上查獲上述涉案毒資,進行封存、扣押,全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2020年6月23日10時許,民警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棟**樓電梯口將鄒某某抓獲,查獲其用于聯(lián)系毒品交易的手機1部。鄒某某對其存放涉案毒品的地點,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城**棟**房門旁的消防箱進行指認。
經稱量及鑒定,被告人鄒某某販賣毒品共計0.70克,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機;2.書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說明、相關人員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判決書、稱量天平秤檢定合格證等;3.證人證言:證人唐某某、楊某某、代某某詢問筆錄;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鄒某某訊問筆錄;5.鑒定意見: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6.現(xiàn)場檢查、封存、扣押、稱量、取樣筆錄、辨認筆錄及相關指認照片等;7.視聽資料:檢查、封存、扣押、稱量、取樣及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鄒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70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鄒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應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從輕處罰。鄒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的販賣毒品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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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潔
檢察官助理?嚴金容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重慶市沙坪壩區(qū)看守所
2.刑事案件換押提訊提解證1份
3.案卷材料2冊、光盤5張
4.被告人鄒某某《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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