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一部刑訴〔2020〕464號
被告人鄒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5301974********,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云南省金平縣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州金平縣**村委**村恒昊公司冶煉廠,現(xiàn)住蒙某市**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3時00分,被告人鄒某駕駛一輛號牌為云******的小型轎車行駛至蒙蠻線K8+500m路段處,撞擊到路邊防護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鄒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1.35mg/100ml。
被告人鄒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鄒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鄒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軍軍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鄒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8875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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