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匯檢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01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遵義市紅花崗區(qū),現住遵義市紅花崗區(qū)**小區(qū)**棟**室。因毆打他人,于2017年3月2日被遵義市播州區(qū)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8年12月20日被遵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遵義市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4月17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9日由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01時44分許,被告人鄒某某持C1M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貴C2J717號小型轎車由遵義市紅花崗區(qū)圣城華府停車場駛出至該停車場9號收費崗亭時,與該崗亭保安發(fā)生口角糾紛,后停車場保安報警。紅花崗區(qū)公安局長征派出所出警后,發(fā)現被告人鄒某某有酒駕嫌疑,遂將其涉嫌醉酒駕駛的行為移交遵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三大隊五中隊處理。交通警察三大隊五中隊民警經出堪現場調查后,將被告人鄒某某帶至遵義市康華醫(yī)院提取血液送檢。經鑒定:鄒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1.6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車輛;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行駛證等;3.證人婁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乙醇含量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有打架斗毆和酒后駕車的前科,醉酒后在居民小區(qū)區(qū)域駕駛機動車輛,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云剛
檢察官助理?周??瑋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鄒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59928****);保證人陳某某(電話:1878863****)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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