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時許,被告人鄒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白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從劍南大段中段出發(fā),行駛至成都市高新區(qū)南三環(huán)路四段石羊立交至藍天立交輔道進主道入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擋獲。經現(xiàn)場酒精測試儀檢測和提取血樣乙醇濃度鑒定,結果分別為192.6mg/100ml和185.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國棟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 1588205****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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