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商睢檢刑訴〔2019〕300號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鄒某某在商丘市**區(qū)**路**路往西***小區(qū)內,將被害人閆某某電動三輪車上的四塊電瓶盜走。
2019年4月28日4時許,被告人鄒某某在商丘市**區(qū)**路**路東100米路****飯店門口,將被害人謝某某的一輛臺鈴電動三輪車盜走,經鑒定,被盜電動三輪車價值1575元。隨后鄒某某又流竄至商丘市**區(qū)**路**路南200米路西的位置,將被害人孫某某停在路邊的一輛封閉電動三輪車上的五塊電瓶盜走,經鑒定,被盜五塊電瓶價值1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證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閆某某、謝某某、孫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商丘市睢陽區(qū)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鄒某某系累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 輝
李圣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羈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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