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檢一部刑訴〔2020〕285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523197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廣德市**鎮(zhèn)**村**塘**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廣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24日被廣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廣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22時許,被告人鄒某某來到廣德市桃州鎮(zhèn)港灣花園小區(qū)北大門處,趁四下無人之際,將被害人楊某甲停在該處停車位上面的一輛玫瑰金色比德文牌兩輪電動車盜走,后以人民幣260元錢的價格賣給廣德市桃州鎮(zhèn)橡樹玫瑰園小區(qū)門口“天能電池**車行”。經廣德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400元。
2、2020年7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鄒某某來到廣德市桃州鎮(zhèn)港灣花園小區(qū)北大門處,趁四下無人之際,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該處停車位上面的一輛灰色五星鉆豹牌兩輪電動車盜走,后以人民幣750元的價格賣給廣德市桃州鎮(zhèn)鳳凰小區(qū)門口“**車行”。經廣德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142.91元。
3、2020年8月19日1時許,被告人鄒某某來到廣德市桃州鎮(zhèn)桃源名都小區(qū)東大門處,趁四下無人之際,將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該處停車位上面的一輛綠灰色新日牌兩輪電動車盜走。經廣德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400元。
4、2020年8月20日7時許,被告人鄒某某在廣德市桃州鎮(zhèn)新東方水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廳門口,趁人不備,將被害人楊某乙停放在該處電動車上的一個藍色頭盔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登記表、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王某乙等證言;
3被害人陳某某、楊某甲等陳述;
4鑒定意見;
5辨認等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
7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多次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鄒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童??鐵
檢察官助理:葉夢婷
(院?。?/span>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廣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