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鄒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4198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蒙城縣**鎮(zhèn)**村**號**。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錢某甲、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杭州市余杭區(qū)塘棲鎮(zhèn)等偏僻處,組織他人以撲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聚眾賭博10余場,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期間,被告人鄒某某抽頭10余場,賭博抽頭獲利9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錢某甲、張某某、錢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自愿認罪認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某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罰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鄔云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羈押于余杭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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