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天檢刑二檢刑訴〔2020〕321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3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街道**村**組,現(xiàn)住長沙市天心區(qū)**街道**村**組。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尋釁滋事于2010年3月2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處罰;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癮,于2017年8月1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因吸毒成癮,于2020年5月2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5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街道**村**組,現(xiàn)住長沙市天心區(qū)**街道**村**組。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癮,于2020年4月2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9月27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小區(qū)**宿舍內,容留吸毒人員肖某某(另案處理)采用“追龍”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小區(qū)**宿舍內,容留吸毒人員肖某某采用“追龍”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小區(qū)**宿舍內,容留吸毒人員肖某某采用“追龍”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2020年8月20日,公安民警到湖南省白泥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將被告人鄭某某押解至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到湖南省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將被告人周某某押解至長沙市第四看守所,兩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微信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現(xiàn)場指認照片、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肖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肖某某、周某某相互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審理階段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有犯罪前科及多次行政處罰的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有多次行政處罰的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均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柳彬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鄭某某、周某某現(xiàn)分別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偵查卷宗1冊,光盤1張;
3、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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