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鄞檢刑訴〔2020〕380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96********,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鎮(zhèn)**。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經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至2020年9月19日。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96********,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鄉(xiāng)**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6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花園**大廈**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潁上縣**鄉(xiāng)**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3199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小**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樅陽縣**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7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路**苑**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7199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苑**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張某某、湯某某、曹某甲、王某某、曹某乙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間,QQ名為“大潤發(fā)”、“HY21設計師”等人通過QQ聯系被告人鄭某某(安徽迅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向該公司購買內容為向客戶提供貸款服務等群發(fā)短信業(yè)務。被告人鄭某某明知“大潤發(fā)”、“HY21設計師”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短信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經查,“HY21設計師”通過鄭某某公司發(fā)送的短信造成陳某某、薛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騙金額至少36萬余元。被告人張某某為該安徽迅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并負責收款、日常業(yè)務;被告人湯某某、曹某乙、曹某甲、王某某系該公司業(yè)務員,負責日常短信業(yè)務。截至案發(fā),該公司違法所得9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證明、抓獲經過、搜查筆錄等;
2、被害人劉某甲、陳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陳述;
3、證人舒某某、劉某乙等的證言;
4、被告人鄭某某、張某某、湯某某、曹某甲、王某某、曹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張某某、湯某某、曹某甲、王某某、曹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伙同張某某、湯某某、曹某甲、王某某、曹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合伙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張某某、湯某某、曹某甲、王某某、曹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湯某某、曹某乙、曹某甲、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聰
檢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曹某乙、曹某甲、王某某現于處所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5份;
4.《量刑建議書》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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