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雨檢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23196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運輸,出生地江蘇省宜興市,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天下**棟**號。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鄭某某通過撥打路邊張貼的辦假證廣告上的電話號碼,聯系他人辦理拖拉機駕駛證,被告人鄭某某向對方提供陶某某的身份信息并支付相應的對價,后其收到了對方郵寄的一本載有陶某某身份信息的拖拉機駕駛證(證號:3402111961*******,檔案編號:420890******)。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鄭某某駕駛拖拉機行至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號門時,被巡邏民警現場查獲。
被告人鄭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楚江公安分局陶莊派出所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駕駛證一本;
2.書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查回復函、復函、證據保全清單、駕駛證信息、調取證據清單、安徽省農機安全監(jiān)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信息、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
3.證人證言:陶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偽造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鳳靜
檢察官助理:黃蓉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天下**棟**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2頁;
4.《量刑建議書》2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