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湯檢一部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7021988********,漢族,初中文化,湯陰縣**有限公司工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項城市**鎮(zhèn)**村,住河南省安陽市**小區(qū)**層**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湯陰縣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湯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酒后駕駛豫PC****號小型轎車沿湯陰縣鐵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羑河村路段時,與由東向西步行過馬路的金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鄭某某在該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鄭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53.8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金某某、付某某證言;3.鑒定意見;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湯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殷麗芳
檢察官助理:張民星
(院?。?/span>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诤幽鲜№棾鞘?*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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