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建檢二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419**********,漢族,大學文化,培訓機構教師,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住建水縣**鎮(zhèn)**路**號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建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2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5月8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劉雪嬿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3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云GQ****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傅某某某行駛至建水縣迎暉路與惠歷路交叉路口處時,車輛與道路中間隔離欄發(fā)生碰撞,造成鄭某某、傅某某某受傷,車輛及隔離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送檢的鄭某某的血液內檢出乙醇成分,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147.87mg/100ml;鄭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傅某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經(jīng)建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2.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傅某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至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建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艷芳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7580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交通事故和解協(xié)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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