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龍檢訴刑訴〔2019〕160號
被告人鄭道全鄭某某,男,1974年4月17日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5211974041743755105211974********,漢族,小學文化,住四川省瀘州市瀘縣立石鎮(zhèn)普照村1組22號四川省瀘州市瀘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道全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5時22分,被告人鄭道全鄭某某酒后駕駛川EEB839川******號小型面包車在龍馬潭區(qū)關(guān)口檢測站門口路段龍馬潭區(qū)**路段,追尾韋章炳駕駛的川EAY178川******號小型客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鄭道全鄭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其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50mg/100ml。后經(jīng)四川菲斯特司法鑒定所檢驗,鄭道全鄭某某血中乙醇含量為181.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道全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道全鄭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虹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2830069391828300****;
2.全案證據(jù)材料,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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