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一部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125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棉縣**鎮(zhèn)**村**組**號,住石棉縣**路**段**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石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11月12日,經(jīng)石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石棉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石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飲酒后駕駛川AJ****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解放路二段272號(川礦供電所外)時,將川TA****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倒,致川TA****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又與川TB****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及一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日1時許,石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對鄭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jié)果為178mg/100mL,隨后將鄭某某帶至石棉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液樣本送檢。
2019年10月12日,經(jīng)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鄭某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58.4mg/100mL。2019年11月8日,石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某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zé)任。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2月28日被石棉縣公安局行政處罰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機動車駕駛證、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戈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某、李某某的陳述;鑒定意見;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抽取血液樣本等視頻;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城區(qū)道路上行駛,造成三車受損一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zé)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鄭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鄭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漫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住石棉縣**路**段**號,電話號碼:135474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散件3頁,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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