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盱檢刑一刑訴〔2021〕17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30198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盱眙縣**街道辦事處**路**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盱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蘇省盱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份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在盱眙縣**街道**路**號江蘇**有限公司車間四次盜竊車間內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共計320公斤,合計價值人民幣13654.4元。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鄭某某在盱眙縣**街道**路**號江蘇**有限公司車間,利用獨自上班無人之機,盜竊車間內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約30公斤。經認定,被盜釹鐵硼永磁材料價格為1280.1元。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鄭某某在盱眙縣**街道**路**號江蘇**有限公司車間,利用獨自上班無人之機,盜竊車間內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約20公斤。經認定,被盜釹鐵硼永磁材料價格為853.4元。
3.2020年7月份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鄭某某在盱眙縣**街道**路**號江蘇**有限公司車間,利用獨自上班無人之機,盜竊車間內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約30公斤。經認定,被盜釹鐵硼永磁材料價格為1280.1元。
4.?2020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鄭某某在盱眙縣**街道**路**號江蘇**有限公司車間,利用獨自上班無人之機,盜竊車間內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約240公斤。經認定,被盜釹鐵硼永磁材料價格為10240.8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價格明細單、戶籍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張某某陳述;
3.??被告人鄭某某供述和辯解;
4.??盱眙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5.??盱眙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辨認等筆錄;
6.??載有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的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理。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龔向柏
檢察官助理??童笑笑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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