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陸檢一部刑訴〔2020〕489號
被告人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2198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陸某某,住陸某某**鎮(zhèn)**村委**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9日被陸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陸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陸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間,被告人鄭某甲多次邀約吸毒人員邵某某、鄭某乙,在其上班兼住宿的陸良**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門口的保安室內,吸食毒品小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口證明、抓獲經過等書證;2.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邵某某、鄭某乙的陳述;4.人像及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關芬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鄭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1835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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