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鄭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4198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捕前惠來縣住***管區(qū)**鄉(xiāng)**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惠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惠來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開始,被告人鄭某甲與同案人鄭某乙、鄭某丙(均已判決)、鄭某丁、鄭某戊(均另案處理)等五人通過合謀,在惠來縣****戲臺前曠埕處,合伙利用賭具“暗寶”設(shè)賭聚眾進行賭博。議定每人各占20%的股份,各出2000元作為賭資,由鄭某丙、鄭某丁、鄭某戊、鄭某甲四人輪流在賭攤“打?qū)殹惫┧讼伦①€博,鄭某乙負責(zé)“賠食”,每場次參賭人數(shù)從5人至50多人不等,每盤賭注人民幣幾百元至2000多元不等。鄭某甲等五人開設(shè)該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至同年1月31日21時30分許被公安機關(guān)取締。2019年12月18日13時許,鄭某甲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伙同多人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鑒于鄭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屬自首,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方偉林
附:
1.被告人鄭某甲現(xiàn)羈押于惠來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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