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1210號
被告人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5196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鎮(zhèn)**村**巷**號。因拒不申報財產,于2019年6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分別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81民初7617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鄭某甲償還鄭某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人鄭某甲沒有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同年8月24日,鄭某乙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瑞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執(zhí)行后向被告人鄭某甲送達了執(zhí)行通知書及財產申報令,但被告人鄭某甲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也未申報財產。同年10月1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381執(zhí)6487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拍賣、變賣被告人鄭某甲名下位于瑞安市**鎮(zhèn)**村**巷**號的房產(產權證號:0000****),并責令被執(zhí)行人員及相關人員于當月30號前騰空房屋。次日,瑞安市人民法院查封該處房屋并張貼封條、騰空公告、執(zhí)行裁定書。之后,原承租人張某某搬離,但被告人鄭某甲仍將其部分物品留在屋內。
2019年2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再次查封該處房屋。被告人鄭某甲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且即將拍賣的情況下,仍將該處房屋借給魏某某暫住。期間,封條、公告等均被人撕毀。同年5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重新予以查封并當場加上門鎖。同月21日,法院工作人員發(fā)現門鎖被更換、封條被撕毀。期間,法院多次電話、短信通知被告人鄭某甲騰空房屋,但其未予配合。6月16日,被告人鄭某甲因拒不申報財產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7月9日,被告人鄭某甲向法院交付房屋鑰匙,但仍未騰空房屋。7月10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實施了強制騰空,該房屋現已被公開拍賣。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鄭某甲經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執(zhí)行裁定書、公告、現場照片、短信查詢記錄、拒執(zhí)線索材料報告、瑞安市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及查檔證明、談話筆錄、瑞安市人民法院移送偵查函、身份信息、歸案經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魏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物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甲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曉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鄭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95776****。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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