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訴刑訴〔2020〕156號
被告人鄭某甲,曾用名鄭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3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住廣東省湛江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吳川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1日補查重報,并向本院移送追加審查起訴鄭某甲涉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韓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我院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鄭某甲于2016年與吳川市**鎮(zhèn)**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來一輛車牌號為粵GM5****的黑色雅閣小汽車后,偽造該小車車主林某某的車輛登記證和身份證,通過楊某某介紹,2016年8月24日用該小車及偽造的車輛登記證、身份證,向被害人何某某抵押騙取借款2萬元,用于歸還債務。2016年9月3日,該小車被車主林某某用GPS鎖定,何某某于2016年9月4日報案,被告人鄭某甲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一直不到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鄭某甲在廣東省珠海市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鄭某甲騙取何某某的2萬元尚未歸還。
2.被告人鄭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與湛江市**區(qū)**鎮(zhèn)的**汽車租賃中心簽訂合同租來一輛車牌號為粵GM2****的紫色奧德賽小轎車后,偽造該小車的車主韓某某的身份證,將該小車抵押給湛江**有限公司,由湛江**有限公司為其居間借款35000元。由于被告人鄭某甲不及時歸還借款,該車輛被債權人處置,造成車主韓某某損失。經(jīng)湛江市**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車牌號為粵GM2****的奧德賽小轎車價格為人民幣60166.6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楊某某、林某某、謝某某偉的證言;4.被害人何某某、韓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鑒定意見;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車輛登記證件,以租用的車輛抵押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鄭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吳川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小杰
(院?。?/span>
2020年3月16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吳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卷,光碟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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