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一部刑訴〔2019〕100號
被告人鄭某先,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204195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包頭市**熱電廠退休工人,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青山區(qū),現(xiàn)住包頭市青山區(qū)**小區(qū)**號樓**室。因涉嫌行賄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伊金霍洛旗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留置。于2019年8月15日,經本院決定先行拘留,2019年8月25日經本院決定逮捕,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監(jiān)察委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先涉嫌行賄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鄭某先答應幫助姚某甲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其與兄弟姚某乙與呼和浩特市**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獲得勝訴,雙方約定事成之后姚某甲支付鄭某先200萬元好處費。后被告人鄭某先請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院長董某某(另案處理)干預姚某甲、姚某乙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件,并希望得到照顧。2017年1月,鄭某先分兩次向董某某行賄100萬元。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姚某乙勝訴。后對方當事人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經內蒙古**人民法院審理后將該案發(fā)回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審。2018年10月,鄭某先再次向董某某行賄60萬元,用于重審該案時予以照顧。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18年10月?12日判決姚某乙勝訴。經查,姚某甲實際支付鄭某先100萬元,且對鄭某先的行賄事實不知情。
2、2017年,被告人鄭某先請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院長董某某(另案處理)為其外甥侯某某安排工作,經董某某從中幫忙將侯某某安排到內蒙古自治區(qū)高速公路三支隊**大隊工作。鄭某先為了感謝董某某的幫助,在董某某辦公室向董某某行賄20萬元。
2019年6月20日,監(jiān)察委調查人員在包頭市將鄭某先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5.查獲經過;6.戶籍信息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80萬元,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也侵犯了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郝曉葉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鄭某先現(xiàn)羈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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