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18〕67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31966********,漢族,文盲,安徽省太和縣人,住安徽省太和縣**鎮(zhèn)**樓村委**號。被告人郝某某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7年12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榮全海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6時10分許,被告人郝某某無證駕駛未檢驗的皖******“五征”牌三輪汽車,自東向西行駛至界首市**路**路交叉口西50米處時,與駕駛“賽克”牌兩輪電動車的被害人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郝某某駕車逃逸。2017年12月27日,經(jīng)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郝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韓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張道銀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現(xiàn)羈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2冊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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