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726199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定邊縣**鎮(zhèn)**村**組**號,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時許,飲酒后駕駛白色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寧A****1),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qū)大興國際機場航興路與天興六街交叉口北側30米處,被民警現場查獲。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郝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88.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有如實供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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