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一部刑訴〔2020〕432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70********,漢族,高中文化,勞務人員,住安徽省蕭縣**鎮(zhèn)**號。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駕駛皖LX****小型轎車,沿豐縣淵子湖路東岸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2公里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郝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結果為:156.8mg/100mL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郝某某的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薇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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