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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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2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河北省任丘市**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時40分許,被告人郝某某駕駛冀******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南繞城會戰(zhàn)道口東側時,與前方順行的黃某某駕駛的遼******重型貨車發(fā)生追尾事故,倒致郝某某本人受傷,兩車損壞。經鑒定:郝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44.53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戶籍信息查詢等;
2被害人陳述:黃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衛(wèi)華
???????????????????????????檢察官助理:韓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電子卷宗數(shù)據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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