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檢第二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724********1214,漢族,高中文化,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縣,住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職工宿舍。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襄垣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駕駛晉M*****號“**”牌微型轎車沿**鎮(zhèn)**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專賣店門前路段時,分別與行人申某某、李某某及??吭诘缆纺蟼鹊臅xD*****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申某某、李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山西省襄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6.64mg/100ml,達到并超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車輛信息、診斷證明書、調解協(xié)議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葛某某、李某某等的證言;山西省襄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襄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郝某某拘役兩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襄垣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紀昌路
檢察官助理??武??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冊共七十四頁、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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