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360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1323291958********,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新樂市**鎮(zhèn)**村**街**排**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9月12日被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至7月29日期間,郝某某三次到107國道新樂市**村路段兩側居住的馬某甲、張某某、馬某乙麗家院內盜竊種植的花卉共計25盆。經鑒定被盜花卉價值1050元。2020年8月7日郝某某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諒解書、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云鶴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審。
2.刑事偵查卷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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