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刑訴〔2018〕27號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021975********,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福安市**街道**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經(jīng)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月26日移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同月20日將本案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4月12日、7月1日先后二次通過福安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補充偵查,2018年8月2日補充偵查終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虛構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需要資金投入,以人民幣6萬元(幣種、下同)賺取周息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騙取被害人袁某某、蔡某某、郭某甲、謝某某、郭某乙、占某某、范某某、張某某、楊某某、陳某丁、吳某某等人錢款共計3888.2241萬元,用于購買房產(chǎn)、車輛、土地使用權以及支付借款利息。具體是:
1、2017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袁某某、蔡某某錢款共計4352.5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1581.5萬元,造成被害人袁某某、蔡某某損失共計2771萬元。
2、2017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郭某甲錢款共計946.116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534.15萬元,造成被害人郭某甲損失共計411.966萬元。
3、2017年4月至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謝某某等人錢款共計3716.1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3483.6萬元,造成被害人謝某某等人損失共計232.5萬元。
4、2017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郭某乙、占某某錢款共計292.8296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142.77萬元,造成被害人郭某乙、占某某損失共計174.0596萬元。
5、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范某某錢款共計719.8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572.6475萬元,造成被害人范某某損失共計147.1525萬元。
6、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某錢款共計261.56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165.092萬元,造成被害人張某某損失共計96.468萬元。
7、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某錢款共計143.49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100.515萬元,造成被害人張某某損失共計42.975萬元。
8、2017年1月至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丁等人錢款共計56.28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46.991萬元,造成被害人陳某丁等人損失共計9.289萬元。
9、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資銀行“過橋”還貸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吳某某錢款共計12萬元,至案發(fā)前已返還被害人共計9.186萬元,造成被害人吳某某損失共計2.814萬元。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動至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賬戶往來明細賬、福安市**電機電器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定、收款收據(jù)、工業(yè)用地轉讓協(xié)議書、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記錄表、戶籍證明;
2、被害人袁某某、蔡某某、郭某甲、謝某某、郭某乙、占某某、范某某、張某某、楊某某、陳某丁、吳某甲陳述;
3、證人鐘某某、陳某甲、施某某、陳某乙、陳某丙、吳某乙等人證言;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與辯解;
5、福建**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達3888.2241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寒凝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共拾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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