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輝檢二部刑訴〔2020〕389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821981********,漢族,大專畢業(yè),籍貫河南省**縣,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輝縣市,住**市**小區(q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輝縣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輝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輝縣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jīng)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輝縣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輝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時許,在輝縣市**鎮(zhèn)**村,被告人郭某某無證醉酒后駕駛豫G*****號小型越野車,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村**水暖店門口附近時,與由西向東橫穿馬路的被害人李某甲相撞,導致李某甲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甲系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1.7mg/100ml。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甲無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表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徐某某、李某乙等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輝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郝建強
檢察官助理:王??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谳x縣市**小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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