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霸州市院公訴刑訴〔2019〕501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841991********,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群眾,初中文化,務工,現(xiàn)住河北省高碑店市**鎮(zhèn)**村**號。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9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6時43分,被告人郭某某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的冀FM****冀F****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京環(huán)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82公里900米處,與由西向東行駛左轉(zhuǎn)彎掉頭的被害人張某甲駕駛的冀FF****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張某甲駕駛的車輛翻入橋下后起火,張某甲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甲符合燒死。經(jīng)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郭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張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相關(guān)書證;2.證人張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玉彪
2019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住河北省高碑店?*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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