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魏檢一部刑訴〔2020〕536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811996********,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4月20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3日被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時44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駕駛豫K*****號小型轎車沿許昌市魏都區(qū)天寶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勞動路交叉口處時,與沿勞動路自南向北醉酒后步行通過人行橫道的李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郭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視聽資料;3、鑒定意見;4、勘驗、檢查筆錄;5、證人證言;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亞偉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址:河南省禹州市********;電話:1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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