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31962********,漢族,高中畢業(yè),中共黨員,住河南省新鄭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9月9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2時55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駕駛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由西向東左轉(zhuǎn)彎行駛至高寺路口處時,與宋某某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郭某某被查獲時靜脈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236.7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辯解;2、證人宋某甲、宋某乙的證言;3、鑒定意見;4、其他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之規(guī)定,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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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 察 員:王小佩
?????????????????????????????2020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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