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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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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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04196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住無錫市濱湖區(qū)**街道**大樓**號**室。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賭博,于2005年4月29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罰款五百元,沒收賭資八百二十元;曾因犯盜竊罪,于1990年7月18日被原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02年7月1日被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0時39分許,飲酒后駕駛號牌為蘇B4****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無錫市梁某某工運橋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4mg(乙醇)/100ml(血液)。
歸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實供述了其醉酒到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調(diào)取、制作的受理鑒定登記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人口信息查詢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刑事判決書、車輛行駛軌跡截圖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羅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與辯解;
4.無錫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
5.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制作的機動車駕駛?cè)撕魵饩凭繖z測筆錄、測試記錄單;
6.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提供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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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無錫市濱湖區(qū)**街道**大樓**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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