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二部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11974********,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街**村**號,現(xiàn)住原籍,系**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公安長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審查中,被告人對涉嫌犯罪情節(jié)提出了新的辯解,本院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調(diào)取相關證據(jù)材料,公安機關補查后,從新向本院移送,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現(xiàn)已審查終結。經(jīng)征得被告人同意,建議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給其伯父祝壽時與親友一同飲酒,后郭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陜A****2的小型客車由長安區(qū)王曲出發(fā)前往韋曲送親友,當其駕車沿常寧大街由南向北行至濱河大道與常寧大街南100M處時,被在此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jīng)陜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西公交司法鑒(毒)字【2020】1144號血醇檢驗報告:郭某某血液中血醇濃度為99.48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取保候?qū)彌Q定書。
3.??偵破案件情況說明。
4.??現(xiàn)場查獲時的記錄及照片。
5.??血醇檢驗報告。
6.??行政處罰決定書。
7.??車輛、駕照信息。
8.??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9.??被告人身份戶籍信息。
10.??認罪認罰相關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一個月拘役,并處二千元罰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現(xiàn)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宏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案卷材料二冊,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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