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2199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5日01時許,郭某某飲酒后駕駛冀******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任丘市爐具大道后王約村口時,撞在郝某某的門市房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受傷,郝某某房屋、貨物損壞。經鑒定,郭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8.3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機動車信息查詢、駕駛人信息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等;2、被害人陳述:郝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建新
檢察官助理:韓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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