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樊城檢刑訴〔2020〕599號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211996********,漢族,初中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襄陽市高新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飲酒后駕駛鄂F*****雪佛蘭科帕奇牌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襄陽市樊城區(qū)**路與**路路口時,被公安民警查獲。
經(jīng)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郭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91.7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龔某某的證言;3.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郭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璦霞
檢察官助理:楊??曼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襄陽市高新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樓**室,聯(lián)系電話:17707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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