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齊富檢一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2302061975********,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局副**,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街道**小區(qū)**樓**單元**室,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街道**小區(qū)**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富拉爾基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同日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富拉爾基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富拉爾基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黑B****F號小型轎車上路行駛,沿富拉爾基區(qū)文治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站前小學附近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確認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8.7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有酒精呼氣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
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等;
2.??證人孔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郭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維維
檢察官助理:冷念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qū)徲?/span>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街道**小區(qū)**樓**單元**室
2.全部卷宗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成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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